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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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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令函

  税务令函一般是指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其行政组织权力及业务指挥监督权力所发布的行政规则。这些行政规则不同于税务行政规章。后者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授权制定的。

  我国税法的制定一直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法律规范较为原则。事实上,税务行政大量依赖税务局的各种令函鉴于税务令函已成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并不亚于税法本身的规定。纳税人为维护其税法上的权益。也必须对税务令函多加了解。

税务令函的分类[1]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均发布有税务令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令函的主要发布者。其发布的税务令函不仅数量多。而且影响力大国家税务总局一般是采用“国税函”、“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文件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国税函”一般针对范围较小的具体问题。“国税发”涉及的问题涵盖面广。“国家税务总局令”一般是在下发一些税收规定、办法时用。“国税函”与“国税发”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具体的问题。以“批复”、“通知”的方式发文。直接在“批复”或者“通知”中对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的问题作出答复。多内部适用:后者涉及的内容广泛。以“通知”的方式发文。所涉文件称之为“办法”、“规程”。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对外效力;“国家税务总局令”与“国税发”均以“通知”的方式发文。所涉文件的称谓相近,区别在于前者是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发布文件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具有部门规章的效力;后者的发布程序简单,发布文件不具部门规章的层级效力。可以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从税务令函所涉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

  1.组织性的令函

  组织性的令函是国家税务总局行使行政组织权力的产物。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内部秩序、税务管辖及程序,包括关于机构内部组织、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如国税发[2010]11号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等。

  2.解释适用法律、法规的令函

  解释适用法律、法规的令函是国家税务总局行使业务指挥监督权力的结果,用以引导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确保正确、合于税法目的及统一的行政活动。此种令函又可细分为:

  (1)解释性的令函。解释性的令函用于澄清税法上的疑义问题,统一税法的适用。实现税收公平原则。追求的是实体正义。如国税函[19961678号《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就是用来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的范围。国税函[2009]326号《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是用来解释未申报税款的定性问题的。

  (2)裁量准则的令函。裁量准则的令函提供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的决定标准以及决定模式。实现税务机关行政工作的合理化,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如国税发f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及核定征收的方法。

  (3)简化规定的令函。简化规定的令函是为减轻税务机关就个别案件逐案审查的负担。对于有关课税事实的认定。在欠缺证据资料的情况下。采取推计课税而发布的有关推计收入额、必要费用额的准则,追求的是行政效率。如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针对公司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的推计方法进行了规定。

  (4)补充法规的令函。补充法规的令函是为填补税法上存在的漏洞或者具体化税法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使税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秉承立法之精神而发布的,追求的是法的目的的实现。补充性的令函提升了法的预测可能性。这种令函在我国最为常见如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等。

税务令函的机能[1]

  1.事实上的行为规范很多税务令函是基于下级税务机关的请示而作出的。这样的令函不仅对请示机关具有行为指导的性质,由于税务工作的重复性,对所有税务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指导性。因而税务令函在税务行政的层面上。与税法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行为规范的机能。其结果是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2.维持课税的公平税务令函能够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税基准。限缩其对个案决定的自由空间,有利于防止不公平的处理,有助于维持课税的公平。但是这种限缩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裁量权的情形应予禁止。如针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考量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符合具体案件妥当性的适当处罚决定。正是课税公平的要求。通过税务令函统一处理有违立法精神。

  3.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解释性令函可以澄清法律上的疑义,避免了税务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困惑:裁量准则的令函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基准。减轻了税务机关个案裁量时考量究应如何裁量的工作负担:简化规定的令函避免了税务机关逐案一一实际查核的工作负担。总之。税务令函能够提供统一的基准或者统一税务机关的行政活动。避免了事务上的混乱及各自为政的现象,提升了税务行政的效率

  4.提高法的安定性。补充法规的令函。使纳税人事先能够了解及预见税务机关对于税法所持见解。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亦即具有使税法透明化的作用。从而提高法的安定性。

参考文献

  1. 1.0 1.1 魏敬淼.税务令函的合理化探讨(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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