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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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Matu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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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⒈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⒊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⒌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汇票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到期日类型。
⒈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见票即付”、“即期付款”字样,或者不记载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经提示汇票,付款人即应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提示包括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⒉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
⒊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是指自出票后经过一定时间,并以该期间的末日为付款到期日的汇票。
⒋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是指汇票经付款人见票后经过一定期间而付款的汇票。见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1)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
(2)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 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国际商会在第R266号意见中指出,到期日应从收到单据之日起计算,而不应考虑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如开证行意指付款期限是从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开始计算,则信用证中应有相应的文句。
UCP第13条规定的期限仅仅是明确开证行用以确定信用证项下所提交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最长合理时间,而这个审单期限不应推迟按收单日所确定的到期日。
② 对于不符且付款行拒付,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据,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行承兑汇票日后的若干天。汇票承兑日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据的日期。
(3)在所有情况下,付款行都必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汇票的期限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