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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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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Bankruptcy jurisdiction)

目录

什么是破产管辖权[1]

  破产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职权,是专属管辖权。

破产管辖权的分级

  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由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辖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管辖的破产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文献

  1. 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辞典(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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