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价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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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值形式(relative form of value; relative valu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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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处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都耗费了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都具有价值。从量的方面来考察,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量相对地表现在处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上;商品的相对价值量取决于相交换的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相对价值形式的内容是:不同的事物,只是在有了同一衡量单位以后,才能建立起量的比例关系。在2只羊=1把斧子这一价值关系中,羊和斧子能建立对等关系,表明两者必有一个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使用价值,两种商品是完全不同质的,彼此不能比较,不可能建立量的对等关系。在羊和斧子的价值关系中,斧子之所以能以它商品体的自然形态作为羊的相对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因为斧子同羊一样,都是劳动产品,而且生产这两种商品的劳动有共同点,它们都是脑髓、肌肉、神经、手等等的耗费,都可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而看作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价值,作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凝结,是羊和斧子共同的东西。
第一,表明价值形式两极的商品都具有共同的质,都凝结了抽象劳动这种共同的价值内容。(因为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通过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相交换得到表现)
第二,表明按一定比例相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相同的。(因为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相对价值量通过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现)
举例:在1只绵羊=2把石斧中:
若斧的价值不变,羊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4把石斧
若羊的价值不变,斧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1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且方向和比例相同,即1只绵羊=2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但比例相同而方向相反,即1只绵羊=8把石斧
二者的统一表现在:它们互相依存,少了一方就不称其为价值形式了。
二者的对立表现在:它们在同一价值关系表现中,处于等式两边的商品都只能或者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或者处于等价形式上,而不能既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又处于等价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