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线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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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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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投票制是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即简单多数原则。
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而在累计投票制中,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A是无法阻止B的候选人入选的。A必须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张选票才能确保自己的4位候选人当选。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选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证自己的3位候选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选。下表能够清楚地反应这一情况:
A股东的候选人(350票) | B股东的候选人(150票) |
---|---|
Agatha | Bernice |
150 | 50 |
Arthur | Bertrand |
150 | 50 |
Alexis | Beatrice |
20 | 50 |
Andrew | |
20 | |
Astor | |
10 |
前五位得票最高者依次为Agatha, Arthur, Bernice, Bertrand, Beatrice。在此情况下,B股东的3位候选人将全部当选,而A股东尽管拥有70%的股份,但仅有两位候选人入选董事会。
直线投票制里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提名的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
正是因为直线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积投票制在政治竞选中一经出现,即引起了公司法学者的浓厚兴趣,并被迅速移植到公司董事的选举之中,成为一种与直线投票制相并行的新兴选举方式。可见,累积投票制是直线投票制的一种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够增加中小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公司董事的机会,而不至于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
在股东人数较多的公众公司中,选举董事一般是直线投票制的方式决定的,大型公司中鲜有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产生董事成员的。根据统计,累积投票制最常被股东人数介于50至500人之间的中型闭锁性公司所采用。值得一提的是,直线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并非是董事会选举时的仅有两种解决方案,在闭锁性公司中,由于往往仅有少数几名股东,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事先约定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