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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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是中国大陆现存的一种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颁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实质上是2003年经教育部规范后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大陆的一些公立高等学校开始在其内部设立以民办形式运作的二级学院。这些二级学院通常寄居于母体高校,并不独立。1999年后,在当时“高校扩招”政策的促进下,中国国内涌现出众多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开始对此类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清理整顿,正式提出“独立学院”的说法,将独立学院界定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并明确“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所谓“新机制、新模式”,即民办机制、独立办学(独立校园、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管理体制(一般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
2004年起,部分符合独立学院标准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逐渐通过审批正式转为独立学院,但至今仍有若干不符合标准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存在。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6号令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独立学院的含义、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一系列事项。按照该行政规章,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在性质上是一所具有法人条件的民办院校,与母体高校关系十分有限;独立招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独立学院毕业生,不能获得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只能获得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也只能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2010年,教育部正式认可的独立学院尚有320余所。而由于近年来一些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截至2014年6月18日,这一数字已减至283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