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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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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渔业许可制度

  渔业许可制度是渔业开发管理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凡欲经营渔业者必须事先向渔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定作业许可量以后发给许可证方准从业。

渔业许可制度与渔业权制度的区别[1]

  (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渔业权作为渔民的基本权利应有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定,渔业权制度建立之目的就是要把渔业权赋予渔民,使渔民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赋予渔业权必须要对渔业权权利主体进行确认。正如崔建远指出的渔业权的主体必须具有渔民身份。因此,非渔民不得成为渔业权权利主体。而许可制度则不同,我国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领几乎没有主体资格限制,申领许可证的条件《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为:“(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渔业船舶工具指标批准书》等)。也即许可证的指向对象是生产单位——渔船,许可证是按船发放。崔建远也认识到许可证“颁发的根据却是因为渔船而非渔民等渔业经营者,只有存在符合渔业法要求的渔船,待该渔船的所有人申请捕捞许可证时,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给捕捞许可证;没有渔船,只有渔民等渔业经营者的申请,不会核发捕捞许可证。所以,捕捞许可证虽然不可单独转让,但当渔船转让时,捕捞许可证应该随渔船的转让而转让”。由此可知,渔业权指向的对象是人,其目的是将这一权利赋予给渔民,是法定权利;而渔业许可指向的对象是生产单位,捕捞业上即是渔船,其目的是规定该渔船的作业方式、生产区域、生产时间等,是项管理制度。所以,在我国许可证是赋予船的,不是赋予人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不同

  崔建远详细论述了渔业权是财产权,是物权,是用益物权,是准物权,令人赞同。的确,作为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渔业权应纳入物权法,并应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规范,渔业权持有人权利地位与所有权人的地位一致,不受行政干涉,以真正保障渔民的权益;而渔业许可由行政法规定,其形式是获得渔业许可证,渔业许可证不具有财产权性质,持有人对许可证没有处分权。许可证不具财产权性质有以下四方面理由。

  1.从许可证的内容看,不具财产权性质。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以上内容除捕捞限额目前未实施外,其它在许可证中都明确载明,生产单位必须遵守许可管理规定生产,违反则要受到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许可证的这些内容显然没有赋予渔民所有权权能。崔建远也叙述“一位普通法的专家学者也发表了意味深长的意见:政府颁发的近海或大洋捕捞许可证源于行政法,类似于养狗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没有所有权的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从产权的权能看,许可证也不具有财产权性质。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如果许可具有财产权性质,它应该能实现这四大权能。然而法律明确规定许可证不准买卖,即持有人对许可证没有处分权。许可证不准买卖的原因很简单;许可证是根据特定渔船作出是否许可的,任何一本许可证它只能对应于一艘特定的渔船,即许可证没有普遍的适用性,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制度下,许可证买卖将会使许可证失去其应有的效力,会引发渔业管理的混乱,其实也毫无必要!

  3.从许可证的排他性、占有性看,不具有物权的特性。崔建远把渔业权的客体确定为水域(我们暂且不讨论这是否合理、科学),但这与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水域有着本质的区别。许可证对水域的规定是属于限定或限制,即持证人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水域生产,超出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惩处,持证人并没有占有水域、排斥他人利用的权利,所以,许可证不具有物权要求的排他性或占有性特征。崔建远对渔业权排他效力的解释或阐述,可能他自己也会觉得实在是很勉强的。

  4.最后我们可以从经济学上分析许可证不具财产价值。经济学上物的价值体现在它的稀缺性。那么渔业许可证是否有稀缺性呢?我们知道行政许可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同时,虽然我国对渔业实行“双控”即渔船和渔船功率总量控制,然而事实上我国的“双控”是失败的,几十年来渔船及其功率数量不断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许可证不具有稀缺性,因此它也不可能具有价值。只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中央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对渔民实行转产转业、减船减人,渔船数量及渔船功率指标受到严格的控制并缩减,于是近几年渔船买卖过程中似乎出现了许可证买卖,但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买卖的其实是附属于许可证上的渔船功率指标。因为近年来国家对渔船功率的严格控制,使其具有了稀缺性,而功率指标是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有了功率指标,有了合格的渔船等则必能获得许可证,许可证还是不具有稀缺性,因此,许可证本身不具价值。许可证具有价值的特例是专项(特许)许可证。在我国为了对一些重要的水产资源如鳗苗等进行特别保护,渔民若要从事这些特种渔业的生产,在取得许可证的基础上,还必须获得专项(特许)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而专项(特许)许可证一般都是有数量限制的,具有稀缺性,所以民间存在私自买卖专项(特许)许可证现象,但这是违法的。

参考文献

  1. 刘舜斌.论渔业权与渔业许可——兼评《论争中的渔业权》(J).中国渔业经济.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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