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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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终结是指清算组完成清算资产的处置并宣告清算工作终止结束。
清算终结:是清算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清算报告,依法取得清算注销的行为。 关于清算管理的清算终结,即清算单位完成上述债权债务处置、清算备案、并取得海关、税务、工商备案后,所进行的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正式使法人消灭。
清算终结的过程[1]
清算终结的标志是公司资产全部分配处理完毕,债权人和股东不再得到清偿。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公司资产支付清算费用和各顺序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按照优先股和普通股的顺序分配。如果在优先股顺序中分配完毕,清算组应当宣告清算终结,优先股未足额清偿部分和普通股再也得不到清偿。如果剩余财产清偿优先股股东之后的余额仍然超过普通股股本,超额部分应作为股东权益在普通股之内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而不能在分配完毕之前宣告清算终结。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算资产按偿债顺序清偿,即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先后清偿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费,银行贷款、公司债券、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等,无论清偿到哪一顺序时资产告罄,清算组也要宣告清算终结,其他未清偿部分不再清偿,既使清算费用未支付也只能如此,因为公司股东只对投入股本承担有限责任。这时候,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不必继续进行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凡破产企业犯有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由人民法院追回资产、并按清算偿债顺序分偿,如果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通过破产程序已得到金额受偿,应按剩余财产分配办法,按持股比例追加给各普通股股东。对追回资产进行追寻、变卖和分配偿还的费用,应视同清算费用,优先以追回资产中拨付。清算资产分配完毕,清算组编写的清算报告,清算帐册和清算报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财务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对所提供的预计数应尽可能地准确,以免导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策失误。
清算终结,清算组应将以上资料交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清算档案资料保存。
- ↑ 易仁萍.股份制企业经营与财务会计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