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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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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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装运条款又称“海洋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装运条件和相互责任。对外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要争取把合同中的装运条款订得合理、明确,以利于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装运时间
1)具体规定装运期限
信用证是买方请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就有了取得货款的保证。在采用这种方式时,通常会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日期或开出日期。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信用证是买方请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就有了取得货款的保证。在采用这种方式时,通常会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日期或开出日期。
2、装卸港
在规定装卸港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
2)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口。
3)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4)要选择安全港(即非疫港、非战争港)。
5)要考虑港口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也即UCP500)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做分批装运处理。
例如:我出口公司出口2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就不属分批装运,没有违约。
2)转船
如果货物没有直达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则需要中途转船运输。按实际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为允许转船。
前两者用于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至于装船通知则在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中都会碰到。在FOB合同下,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运的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
同时,买方在安排好船只后,以电报方式将装货船名、船籍、吨位、预计到港日期告诉卖方,以便及时安排货物装运事项。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下,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自己负责保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
装卸时间是指对大宗交易的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还同时规定有每天装卸货物的重量, 称为装卸率。如果租船方在租船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未完成装卸货物的任务,延误了船期,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称为滞期费。如果租船方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少于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而使船方可以加速船只的周转,租方可以向船方领取一种奖金,称为速遣费。
因此,在使用租船运输货物时,负责租船的买方或卖方,为了按时完成装卸作业,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等条款有明确规定。装卸时间的计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连续日(或时)(Running consecutive days/hours)。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
3)按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4)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her working days of 24consecutive hours)。
关于装卸起始时间的计算,各国规定不一。有的从船抵港就开始起算,有的是从船到港码头后开始起算,有的规定正式作业起算。贸易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条款的规定,应当与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相符合,否则租船方就会陷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