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区域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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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区域经济合作是相对于区域经济合作而言的,指若干国家和地区接壤地区之间的跨国界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生产领域内,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而开展的较长时期的经济协作活动。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实质就是生产要素在“次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趋向自由化的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主要表现为在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因此,在经济范畴上,它属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范畴,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并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得到强化。
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有别于出口加工区。其合作范围十分广泛,通常包括贸易、投资、旅游、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主要靠参与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主体。例如大湄河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就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开展的次区域经济合作。
具体有如下几点特征:
(1)通常只涉及成员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其失败的政治风险得以分散;
(2)建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个国家可以同时参加几个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3)具有不同于贸易集团的开放性,其产品市场和投资资本都主要或首要依赖于本次区域以外的地区,不歧视非成员国;
(4)有别于出口加工区,合作范围十分广泛,通常包括贸易、投资、旅游、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
(5)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主要靠参与方之间的“协调”;
(6)地方政府是次区域合作的主体。经济学家理查德·利普赛根据生产要素的流动程度级别,经典的将经济一体化分为六种等级递增的状态: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
根据他的这一思想,以生产要素流动为尺度,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比特惠关税区更低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因为,其生产要素流动是要靠跨国性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