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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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差异是指有些收益性支出,税法规定计税标准,超出标准部分会计上已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税收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的事项,故须调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
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和税收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时,对收支确认的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为这类差异的产生,不仅限于本会计期间,以后各会计期间也可能产生,而且这类差异发生以后,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消除。永久性差异又细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类差异。
包括:
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
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
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
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