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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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行权是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也就是说,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即权证持有人同时须持有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目前深市挂牌的因股改发行的权证均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方式则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在现金结算方式下需计算标的证券结算价,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按照行权期限,权证可分为欧式权证、美式权证及百慕大式权证。其中,欧式权证的持有人只可在到期当日行权;美式权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时间行权;百慕大式权证的行权方式为以上两种的混合,即持有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行权。
1、申报指令。投资者依据券商技术系统的提示,发出认购权证行权的指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鞍钢JTC1”举例):
证券代码: 030001(证券简称:鞍钢JTC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权证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3.386元(行权价格)
投资者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消。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认购权证投资者应当确认其申报行权的认购权证份数不大于其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认购权证份数。否则,该行权指令作废,投资者需另行申报行权。
3、若结算参与人行权申报的认购权证份数不超过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认购权证份数(即满足2的条件),但其所在的结算参与人帐户中可动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认购权证行权所需的资金时,则该行权指令作废。
4、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购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权证数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需扣减投资者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可用金额,扣减金额=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指南中的计算、举例等均未考虑行权费用与税率的影响,实际操作中,投资者须考虑行权费用与税率的影响。
5、行权成功,投资者将于T+1日交收后收到行权所得的标的证券。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标的证券增加数量=认购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比例。
6、行权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将予以注销。
举例一:投资者A持有鞍钢JTC1(证券代码:030001)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386元。A在行权日操作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令类别 | 权证产品 | 权证类别 | 投资者证券帐户 鞍钢JTC1数量 | 投资者证券帐户 鞍钢新轧股份数量 | 投资者 资金可用额 |
---|---|---|---|---|---|
行权 | 鞍钢JTC1 | 认购权证 | 扣减100份 | 增加100×1股 | 扣减100×1×3.386元人民币 |
1、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1点、第2点。
2、若投资者行权申报的认沽权证份数不超过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认沽权证份数,但认沽权证行权所需的标的证券大于投资者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则只有与该投资者证券帐户中可动用的标的证券对应的认沽权证可以行权。
3、接到投资者发出的认沽权证的行权指令之后,券商扣减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权证可用数量,扣减量等于有效行权委托数量;此外券商还需扣减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标的证券可用数量,扣减数量等于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乘以行权比例。
4、投资者所持有的标的证券,当日申报行权,且委托卖出并成交,结算系统处理的顺序为:交易、行权,既先按卖出进行结算,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5、行权成功,T+1日行权资金自动记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帐户,同时计减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相应数量的权证和对应的标的证券;T+2日相应行权资金将自动记入投资者的资金帐户。投资者资金帐户的资金增加数量=认沽权证有效行权委托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
6、行权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证券给付型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
举例二:投资者A持有万科HRP1(证券代码:038002)100份,该权证结算方式为证券给付,行权比例为1,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638元。A在行权日操作了对100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令类别 | 权证产品 | 权证类别 | 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权证可用数量 | 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标的证券可用数量 | 投资者 资金可用额 |
---|---|---|---|---|---|
行权 | 万科HRP1 | 认沽权证 | 扣减100份 | 扣减100×1股 | 增加100×1×3.638元人民币 |
1、投资者申报指令的操作同于上述证券给付型认购权证第1点、第2点。
2、现金结算型权证的发行人,在结算时支付的是行权价与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故此,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不能行权。
3、现金结算权证在行权时为价内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可以自行主动行权,获得行权价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等于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4、行权期满后,权证持有人如未对持有的权证行权,发行人将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5、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投资者帐户在行权后变化如下:
委托指令类别 | 结算方式 | 权证类别 | 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权证可用数量 | 投资者证券帐户的标的证券可用数量 | 投资者的资金可用额 |
---|---|---|---|---|---|
行权 | 现金结算 | 认购权证 | 扣减委托数量 | 不因权证行权发生变化 | 增加委托数量*行权比例*(证券结算价-行权价) |
认沽权证 | 扣减委托数量 | 不因权证行权发生变化 | 增加委托数量*行权比例*(行权价-证券结算价) |
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权证类别、行权日期、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
证券给付型权证进入行权期后如果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应审慎做出是否行权的决策,以避免因盲目行权带来损失。例如,投资者A持有以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万科认沽权证1000份,同时持有“G万科A”1000股,“万科HRP1”的行权价为3.638元,行权比例为1,假设“G万科A”到期行权时股价为6.28元,若投资者A对1000份“万科HRP1”权证行权,则相当于以3.638元卖出万科股票,仅获得行权收益3638元;而如果投资者A此时从二级市场以6.28元卖出1000股标的证券,可以获得6280元。投资者A实际每股行权亏损为2.642元,行权共计亏损2642元。
因此,投资者进行权证行权:一是要认真计算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判断持有的权证是价内权证还是价外权证,以合理决策是否应当行权;二是要关注行权日期,避免错过行权日期带来的损失;三是要注意行权操作细节,确保正确发出行权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