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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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又称选择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力。外汇期权又称外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
期权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购买成本才获得的,这些成本称为期权费。期权交易价是指期权持有人有权购买和出售某种货币的汇率,若买权交易价低于即期汇率或卖权交易价高于即期汇率,对期权持有人有利:若相反,对于期权持有人则为无利;若期权交易价等于即期汇率,则表现为平价。
按行使期权的有效日来划分,外汇期权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两种。欧式期权只能在到期日行使权力。美式期权可以在到期日前的任何一天行使权力。
期权合同法是指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企业 , 通过外汇期权市场进行外汇期权交易以消除或降低外汇风险的做法。它分为进口商买进看涨期权和出口商买进看跌期权[1]。
进口商买进看涨期权是指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签订看涨期权合同, 若付款日计价结算货币汇率高于协定汇率, 进口商就执行期权合约,即按约定汇率买进该货币, 从而消除该货币汇率上升带来的损失;若付款日计价结算货币的汇率下跌并且跌至协定汇率以下, 进口商可执行不按协定汇率买进的权利, 而是在现汇市场上按较低的汇率买进该货币, 从而获得因汇率下跌带来的利益[1]。
当然无论汇率如何变动该企业都要承担期权费用。出口商买进看跌期权是指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签订一份看跌期权合同,若收款日计价结算货币汇率下跌, 并且低于期权合约中的协定汇率, 出口商就履行卖出外汇期权合约, 按约定好的协定汇率卖出其出口收汇, 从而避免汇率下跌带来的损失;若收款日计价结算货币汇率上升, 并且高于期权合约中的协定汇率, 出口商就行使不按协定汇率卖出外汇的权利, 而是把出口收汇按现汇市场汇率卖出, 从中获取汇率上升带来的利益[1]。
该法与远期外汇合同法相比,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远期法届时必须按约定的汇率履约,保现在值不保将来值。但期权合同法可以根据市场汇率变动作任何选择,即既可履约,也可不履约。最多损失期权费。
现以欧式期权为例来说明外汇期权合同的避险作用。
例如,一美商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价值100万英镑,3个月后支付。当时外汇汇率为1英镑=1.5美元。该美商为了固定进口成本,防止外汇风险,花费2万美元的期权费,用150万美元按1英镑=1.5美元的协定汇率,买入100万英镑的欧式期权。假定3个月后发生了以下情况:
1、英镑升值,汇率为1英镑=1.65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商未曾签订期权合同,此时需支付100万×1.65=165万美元,比原来货价150万美元多支付15万美元。但通过签订期权合同,使得公司免遭巨大损失,15万美元扣除2万美元的期权费后,公司仍可减少13万美元的汇价损失。
2、英镑贬值,汇率为1英镑=1.4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美商会放弃行使权力,如行使该权力,则美商要支付150美元;而放弃行使权力,只需支付货款140万美元。加上期权费2万美元,较行使期权少支付8万美元。
3、汇率仍维持在原水平,1英镑=1.5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汇率仍维持在原水平,美商没有产生损失或收益,仅以2万美元的期权费为代价来减少或避免风险,固定进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