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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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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Annex cn Tcleecmmunication in GATS)

目录

什么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1]

  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确立一般性规则的文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主要内容[1]

  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主要内容:

  (1)各成员方应保证电信市场对外充分透明,即应对外公开其电信传送网的技术特性、电信服务的标准、进入和使用其电信网的程序要求、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进入本方电信市场的注册和许可证要求等;

  (2)各成员方应按合理的和非歧视的原则及条件允许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其国内的电信网;

  (3)各成员方应允许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私人机构在其境内购置或租用电信终端设备、或建立封闭性内部通讯网;

  (4)各成员方为厂保障电信网络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可以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得成为垄断性贸易障碍或对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形成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5)上述有关电信服务市场开放的一般性规则对各成员方发生效力的时间及各成员方履行这些规则的程度,将根据各成员方在开放电信市场的谈判中所作出的开放承诺加以实施;

  (6)为厂加速国际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各成员方应积极开展电信服务方面的技术合作,特别应注重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电信事业发展和对外电信服务贸易的扩展。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垂芳主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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