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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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伦理(Universal Ethics),又称为“普世伦理”、“全球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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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遍伦理[1]
普遍伦理是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群体、不同人种甚至人类整体的共同道德,是指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体系或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值体系。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的一个新的学术命题。
普遍伦理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其涵盖的范围既可以是几个国家,也可以是几个宗教群体,也可以是人类某个具体的方面,比如普遍政治伦理、普遍经济伦理、普埠新闻论文等。普遍伦理的最高范畴是人类的普遍伦理,即消除了所有人种、国别、民族等的差异之后人类所共有的传播道德系统。普遍伦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同一时期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群体、不同人种道德中共通的方面或共性;二是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群体、不同人种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建构的或正在形成、建构的具有恒定性的整个人类社会共有的道德规范系统。这两层含义是统一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普遍化、人类化。
普遍伦理的属性[1]
和其他伦理一样,普遍伦理同样具有现实性、理想性、时代性、过程性等特征。但是,与其他伦理不同的是,普遍伦理具有其他伦理不具有的普世性或者说全球性。这区别于其他伦理比如同一国度中民族伦理、家庭伦理等的具体性。不过,由于普遍伦理在外延上并非涵盖所有的国家、民族和地域,因此,所谓的“普遍伦理”实际上也是一个相对概念,它同样具有层次性。但是,普遍伦理的层次性主要是指领域性,比如普遍环境伦理就是指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共同价值取向,而普遍宗教伦理则是指人类在宗教信仰上的共同价值取向。
此外,人类在政治、国际关系、贸易、生殖以及在正义、幸福、善等方面也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这些就是普遍伦理的层次性。此外,普遍伦理并不是一种人类共同的底线伦理。正如孔汉思、库舍尔在《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一书的“序”中所指出的“一种全球伦理也并非要用最低限度的伦理去取代各种宗教的高级伦理”“全球伦理不是要把各种宗教简化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是要展示世界诸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己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处。”可见,即使在世界宗教议会范围内的普遍伦理,其内涵也只是着眼于人类道德的共同方面,并非底线方面。
但是,也有人认为,普遍伦理是一种人类的底线伦理。比如,“普世伦理是人类普遍遵循的伦理,也是底线伦理。它的出发点是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全球性伦理问题,国家和地区性问题留待自己解决对全球来说是求同存异。事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伦理构建存在差异主耍是最高道德理想和上位的价值观念表现不同但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却表现了惊人的一致性。求同就是用底线伦理作为基础从而构建普世伦理。”这种’看法是存在认识偏颇的。如上所述,普遍伦理的含义之一,就是指同一时期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群体、不同人种道德中共通的方面或共硅。这种意义上的普遍伦理虽然具有基础性,个别方面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伦理共同性都是底线伦理。此外,普遍伦理在指“不同社会、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群体、不同人种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建构的或正在形成、建构的具有恒定性的整个人类社会共有的道德规范系统”这一含义层面上,就更非底线伦理了。实际上,人类普遍伦理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理想性,既有基础伦理,也最高伦理。
当然,普遍伦理,不是一种超然世外的理想,而是一种现实关怀,即在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伦理是实际存在的,而并不虚幻的或者说假想的。在人类现实伦理中的共性这一意义上,普遍伦理就是现实的。最后,过程性也是普遍伦理的一个属性,即普遍伦理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现实,同时也是一种建构的过程。普遍伦理是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形成、建构和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