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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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权亦称一般股东权,是依据股东拥有股份类别来划分的股东权利之一,是指公司普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2)收益分配请求权。(3)优先认股权。(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及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1]
普通股东权是指基于认购普通股产生的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它构成股东权的基本内容,且具有最显著的平等性,普通股东的每一股份都容含着等量的权利义务。唯一的例外是当股东握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时,其表决权要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操纵公司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
特别股东权是股东认购设立特定利益的股份而产生的股东权。特别股东权的内容依特别股种类的不同而相别,概括起来有:(1)对公司的特别事项有优先表决权。(2)公司有盈余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优先分得股息和红利。(3)公司解散时,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可优先分行。(4)只有在普通股东分得盈余或剩余财产后,尚有剩余的,才能接受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股东权必须载明于章程中,并且公司得回收之。
- ↑ 董冬.公司法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