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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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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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简单地说,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
(1)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就是指股东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管股东出资多少,都要拿出自己的全部资产去抵债;
(2)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即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且每一个股东都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偿债,他既可要求全体股东共同偿债,也可只对其中一个股东提出偿债要求,股东不得拒绝,当一个股东偿还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其他股东就可解除债务。除此之外,连带责任还包括: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公司所发生的债务也要负责;在退股登记后,股东对退股时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在退股后二年内仍负有连带责任;在公司解散后的3年至5年内,股东对公司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
无限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两个,公司资本是在股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出资形成的。在这里,人身信任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非至亲好友难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人们也称无限责任公司为"人合公司"。
由于公司股东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信誉较高;同时公司组建简单,只要两个股东相互信任就可组成公司,免去了繁杂的法律登记手续。而对股东来说,则无需向公众公开业务内幕。保密性强,有利于竞争。但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股东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因此,投资风险太大;股东又不能自由转让股份。要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这无疑加大了公司集资的难度。
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无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强调股东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公司的设立和信用以各个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因此,无限公司无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各国公司法一般也不强调其必须拥有公司资本。无限公司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这种公司多为家族公司,规模一般也不大。
二是由于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主要基础,股东可以用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合一,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三是股东责任的无限性和连带性。
四是股东人数的复合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2人或2人以上,且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这是无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存续的必备条件。同时,由于无限公司的人合性,其股东人数不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