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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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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利息债权[1]

  无利息债权是指不收取利息,债务到期时只需归还原来借出的本金的债权,即无偿借与的债权。对无利息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中请受理时同样应视为到期。

无利息债权的内容[2]

  对无利息债权,在破产中请受理时是否应当扣除未到期的法定利息,理论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主张,对这种债权也应扣除,理由是提前清偿使债权人得到了未到期的法定利息,不加扣除,就会使债权人不当得利.而使破产之债务人无形中受到经济损失。有的学者认为,无利息的债权不应扣息,其理由是:未到期的无利息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中请受理时,因未收取利息而不必受扣除未到期利息之法律限制;如果对未到期的无利息债权也扣息.将会产生债务人不支付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反而要向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悖论。多数人赞同后一种观点.我国的破产实践中,对未到期的无利息债权,也不扣利息。

参考文献

  1. 王欣新著.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 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2. 《〈破产法〉释义》编写组编著.企业破产法律理论与实务.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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