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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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投诉管辖[1]
旅游投诉管辖是指各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上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旅游纠纷产生后,旅游者应该向哪一级、哪一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这便是旅游投诉管辖所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家能否准确有效地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也关系到投诉者的权益能否实现。
旅游投诉管辖的原则[2]
旅游投诉管辖具有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旅游投诉管辖既要便于投诉者进行投诉,又要便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投诉,确定具体受理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要体现这一原则。如确定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处理旅游纠纷,便于调查情况,提高效率。
(2)兼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这是划分不同级别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级别的不同,职责范围也有所区别。级别越高其职责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越多;反之级别越低,执行职能越多,主要侧重于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既要明确规定具体实施主体,也要有一定的机动性,使管辖能适应各种变化。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投诉者可以选择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收到同一投诉的多个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协商决定具体由谁受理。
旅游投诉管辖的种类[2]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对处理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旅游纠纷内容、性质都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情况产生,而且我国幅员辽阔,旅游资源丰富,地区差异、行业差异明显,所以《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管辖权限,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实践中,旅游投诉案件一般由县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省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和跨地市(州)的旅游投诉案件。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及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有困难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处理旅游投诉的分工和权限。即由何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划确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6条、第7条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标准是:投诉者可以向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机关投诉。由投诉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管理机关投诉,如涉及跨地区的旅游投诉,有两个以上机关收到投诉的,可以由收到投诉的机关协商确定管理机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协调指定管理机关。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发现该案件本机关无权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投诉管理机关对某一投诉享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跨行政区的投诉案件发生管辖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时。这种纠纷表现为都要求管辖或者都不愿管辖,此时由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指定受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