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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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增加值(Tourism ValueAd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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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增加值是指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商业及通讯等行业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和物质产品所实现的增加值,它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旅游业所提供的全部增加值。与有关统计相对应,旅游增加值的统计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电业、饮食业、社会服务业、商业等5个方面。
旅游增加值不同于旅游总产值。旅游总产值(即旅游总收入)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消费广义旅游业范围内的全部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显然,在总产值中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其他部门提供的中间产品只是发生了价值转移,而不是旅游业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在旅游总产值中扣除了这部分中间消耗的转移价值后才得到旅游业所提供的新增价值——旅游增加值。[1]
旅游增加值计算步骤[1]
1.计算各行业的增加值率
行业增加值率由该行业的增力口值除以该行业的总产值(即总销售额)获得。其计算公式为:
行业增加值率=该行业增加值/该行业总产值×100%
根据该方法测算,1997年广东省交通运输业的增加值率为45.65%、邮电业的增加值率为52.45%、饮食业的增加值率为36.88%、社会服务业的增加值率为45.04%、商业增加值率为10%。
2.计算各行业中的旅游收入部分
某行业的旅游收入,由旅游总收入乘以旅游者在该行业中的花费支出比重得出,即:
某行业中的旅游收入=该地区旅游总收入×旅游者在该行业的消费支出比例
比如1997年广东旅游总收入812亿元,旅游者在广东旅游花费中用于旅游购物的开支比重为17.97%,则可计算获得商业中来自旅游的收人为145.93亿元。同理可以计算得:饮食业130.17亿元、交通运输198.22亿元、邮电通讯18.19亿元、社会服务319.49亿元。
3.计算各行业的旅游增加值
行业旅游增加值为该行业中来自旅游的收入部分与该行业的增加值率的乘积,即:
行业旅游增加值=该行业中旅游收入×该行业增加值率
因此根据第1步和第2步的计算结果,可以分别得到各个行业的旅游增加值:交通运输90.48亿元、邮电通讯9.54亿元、饮食业48.01亿元、社会服务业143.90亿元、商业14.59亿元。
4.旅游增加值剥离系数
由各行业中旅游增加值除以该行业总增加值获得旅游增加值剥离系数,即:
旅游增加值剥离系数=该行业旅游增加值/该行业总增加值×100%
计算可得,广东各行业1997年旅游增加值剥离系数为:商业3.0%、饮食业19.5%、交通运输业24.8%、邮电通讯业7.2%、社会服务业54.1%。
5.计算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旅游贡献率=旅游增加值/GDP×100%
由此可计算获得广东省1997年的旅游贡献率约为4.6%,远远低于根据旅游收入测算的旅游贡献率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