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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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信的分类[1]
在政治生活中,政府失信主要分为随意型失信和故意型失信,统称为主观型政府失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决策失败。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完全以少数领导者的意志为转移,随意决策、盲目决策,严重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削弱了决策的严肃性。另外,由于一些“新官不理旧事,新官不认旧账”现象存在,导致政府政策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与持续性,致使政府信用在民众心中渐渐流失。二是政策执行失样。令行禁止是政府信用最直接的体现。然而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上级的政令“重视在嘴上,措施在纸上,行动在会上”,对自己有利的就用足用活,反之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或软托硬抗,或相互推诿,致使政策贯彻不力,执行走形,最终导致政府无法兑现对民众的承诺。三是政府行为失范。一些地方政府机构职能转变不到位,没有明确职能权限,越位、失位、错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紧抓不放,在同一事情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包揽天下,轻易介入生产性、竞争性微观经济领域,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严重影响政府信誉和形象。四是政府信息失真。如一些地方政府为夸大工作实绩,刻意虚报国民经济发展数字指标;为维护自身形象,故意隐瞒或歪曲重大突发性公共危机信息的发布,政府与民众之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公共信息失真。这既妨碍了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也破坏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用形象。
政府失信的原因[1]
政府信用的缺失是诸多因素不断积累而造成的。其中既包括社会信用环境、历史传统因素,也包括少数政府官员的个人道德素质问题。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领导体制等制度层面的因素才是导致政府失信的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政府职能转变不合理,导致政府信用能力有限而信用范围无限的矛盾。政府失信的表现形式多样,但从本质上说却是与政府职能过大,超出其实际责任能力范围有关。虽然理论上对政府的职能权限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实践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政府超出职权随意干预经济社会活动依然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职能转变,这一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本身也是一个探索过程,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各地方的表现也参差不齐。当政府实际信用能力有限而政府职能无限扩张,政府承担信用责任范围过大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陷入信用危机。
二是政府信用责任机制的缺失。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缺乏健全有效的政府信用责任机制。科学有效的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的缺乏,难以对政府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从根本上进行有效制约。
三是政府官员选任机制的弊端导致政府官员行为偏差。自上而下的选拔委任政府官员的权力配置方式,客观上形成了官员只需对上负责的局面。这一选拔机制会引诱一些机会主义者将对民众负责排除于其信用责任范围之外。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导致政府与民众互信沟通渠道不畅。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对民众信息需求预测系统,不能准确预测社会民众对于公共信息的需求内容和范围;社会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特别是政府信用信息的经常性机制没有建立,并且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还缺乏保障和救济。另外,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民众对政府信用信息缺乏了解,无法对政府信用做出判断则是当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