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型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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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型风险转移(Transfer-Control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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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型风险转移是指借助减低风险单位的损失频率和缩小其损失幅度的手段将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另一经济单位的管理技术。
控制型风险转移的具体形式[1]
1.出售或租赁
通过买、卖契约将风险单位转移给他人或其他单位。这一方式的特点是将财产所有权和与之有关的风险同时转移给受让人。如一批货物,从工厂主转移给买主后,与这批货物有关的风险(可能遭受火灾、盗窃、市场价格暴跌等)也一同转移给买主了。
2.分包
转让人通过分包合同,将他认为风险较大的工程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显然,风险单位通过风险转移,其承担的风险将会减少。例如,对于一般的建筑施工队来说,高空作业风险较大,因此,他们可将风险大的高空作业转移给专业的高空作业工程队。对这种专业工程队来说,他们无论在经验、设备、技术等各方面都较强,故相对来说,风险较小。
3.开脱责任合同
通过这种合同,风险承受者免除转移者对承受者承受损失的责任。如外科医生在给病人动手术之前,往往要求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若手术不成功,医生不负责任。在这份契约中,风险承受者(病人)免除了转移者(医生)对承受者(病人)承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在这种形式中,通过开脱责任合同,风险本身被消除了。
控制型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1]
控制型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所不同的是,风险回避是放弃或中止存在的风险单位,而此风险转移技术容许风险单位继续存在,然而将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其以外的第三者(保险业除外)。控制型风险转移与损失控制不同的是,损失控制直接对风险所致的损失频率和幅度加以改善,而此风险转移技术将风险转移给别人而间接达成减低损失频率和减小损失幅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