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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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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抵(质)押品)

目录

什么是抵质押品[1]

  抵押品主要指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汽车、机器等价值较大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质押品主要指所有者的权利证书。抵押品在抵押给债权人,办理完抵押手续之后也表现为质押形式。

  抵质押品包括对公、对私、外汇业务等发生的全部抵质押品,包括存款单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汽车产权证、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及其他权利证书。

抵质押品的特点[1]

  抵质押品的特点是:(1)可以直接变现成现金。如将土地出让,将房屋变卖。将汽车出售就变成了现金;(2)可以间接变成现金。如果将权利证书出借给他人,再去质押融资,那么实际上将质押物又变成了现金。既然抵质押物价值大,又可以直接或间接变成现金,那么其风险性是非常大的。

抵质押品的核算[2]

  客户在叙借贷款时,银行为了防止借款者不按时偿还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品,并签订抵质押协议。抵质押品的估价并不一定与贷款金额相同,通常是高于贷款金额的。虽然借款人将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或有价单据指定为抵质押物,但是,只要借款人不违约,这些抵质押物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借款人,而不是银行。所以,对于抵质押物,银行应在表外进行核算。

  [例1]假设某客户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签订了一项抵押协议,同意将其所属的一幢写字楼抵押给银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在签订抵押协议的当天,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部门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

  贷:客户号(贷款押品)——9233 001  100万元

  贷款协议到期后,客户如果始终没有违约行为,抵押协议自动终止。这时,银行应将抵押品的表外登记予以转销。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贷款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只能实行“以物抵债”。但无论是抵押协议终止,还是将抵押物变现,或是“以物抵债”,均需将表外的“抵押品”账户余额予以转销,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

  贷:部门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

抵质押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1]

  一般来说,一家银行在审批发放贷款的时候,对贷款发放的条件控制是比较严格的,有一套审查的程序,通常要求土地、房屋等作抵押,用股票、存款单等作质押。抵质押品的价值一般大于贷款的资金,从而在贷款出现问题的时候,通过变卖抵押物足以偿还贷款。反思我国各银行大量核销的贷款,其中有不少在发放时都有土地、房屋等作为抵质押物,但当贷款出现问题之后,找不到抵质押物,或者只有价值很小的一部分可用于偿还贷款。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诈骗。不法分子虚构土地、房屋等,诈骗银行资金。特别是房屋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时候,虚构楼层,虚构房屋套数。明明一个楼层四户人家,而虚构出有五户人家,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也不到现场实地查看。不法分子用虚构的房屋和虚假的购房人名字向银行贷款,诈骗银行的资金。有的借款人用没有商业价值的土地通过不法评估公司虚增土地的价值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有的是海边的一块土地,土地随着潮起潮落而或隐或现,当然这个土地是无法办理土地证和过户手续的,在贷款出现问题之后,这片土地还在,但是无法使用和转让变现。有的不法分子买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屋,让评估公司评估成100万元,然后用100万元的房屋再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00万元,依次循环周转贷款,套取银行现金,最后把现金拿走了,把没有多少价值的房屋留给了银行。社会不法分子诈骗银行资金的形式多样,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银行信贷人员不按程序办事,不实地查看,不严格履行责任是造成被骗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在没有落实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放款。有的贷款项目从原始的贷款档案,到各级贷款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中都清楚无误地记录着该笔贷款要求以土地、房屋等作为抵押,在办理完抵押手续之后才能放款。有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按百分比收取保证金。但是往往存在一种情况,信贷人员有意或无意地在没有办理完抵质押手续或收取保证金之前就发放贷款,放款部门也不认真审核,落实放款条件。有的规定收取百分之几的保证金才能为企业开立信用证,才能为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往往没有落实条件就办理。在这些业务的操作中,“有意”意味着信贷人员与债务人之间合谋对银行进行欺诈,本就没有打算用自己的资产作抵质押,也不想交一定的保证金,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在操作上故意弄虚作假,浑水摸鱼。“无意”指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出现这种情况之后,相互推诿,不了了之。

  第三,个别网点负责人或客户经理越权办理抵质押品,一人包揽了办理抵质押手续的全过程。抵质押品是贷款申请审批和放款的条件,抵质押品手续办理和保管应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来完成,其办理的过程都应该有书面的记录。一个人包揽了所有的程序,就无法保证抵质押品的真实性、完整’陛和安全性。

  第四,挪用抵质押代保管品后出租出借。抵质押品是银行具有重要价值的权利证书,应作为银行重要的或有资产在表外会计科目中入账记账。其实物应该集中在某库房保管,避免遗失。在管理不善的银行中往往会出现不记账情况:(1)抵质押品由信贷人员保管在自己的办公柜里,一些意志薄弱者开始动心,把保管的抵质押品用于自己的融资业务。(2)有的因面子关系,讲义气,经不起酒肉朋友的利诱,把自己保管的抵质押品借给朋友去融资。朋友融资之后,有可能还回出借的抵质押品,但如果朋友所融资金的使用出现了问题,或恶意不还,那么这个信贷人员就可能会铤而走险了。(3)抵质押品不记账,造成账物不相符。(4)抵质押品不按规定存放。乱扔乱放,找不到东西。

  第五,私分抵押物。很多抵押物在存放过程中会发生物理的损耗。如汽车不使用,发动机会受损,自行车不用会生锈。因此,有些人员借此变相地使用,变相地私分抵押物。

  抵质押品存在的问题形式多样,由于价值大、风险大,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审计工作主要是保证银行各项管理规定的落实。一切风险的发生都是不按规定操作的结果。在不按规定操作的情况下,有的人就会浑水摸鱼。因此,贷款的发放是否严格落实了授信审批规定的条件是贷款风险控制之一。要把对这种规定的执行作为合规操作考核的重要部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什么授信审批规定要收取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才能放款,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百分之一时就放款了呢?为什么授信审批规定要把抵押物房产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才能放款,而在实际中没有办完房产管理部门的抵押权利证书之前就放款呢?为什么授信审批规定要落实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后才能放款,而在实际中却在企业没有办理土地抵押,甚至还没有交足土地使用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土地证都没有的情况下就放款呢?责任在谁身上,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人为的、故意的还是管理上的问题等,都要弄清楚。在银行管理上,往往在贷款出了问题才想到抵质押品,但在出问题之前往往不重视对放款时授信条件的落实管理。

  第二,检查信贷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信贷人员在提交借款人申请贷款之前,有否到现场实地踩点、查看,有否核实借款人的资产,对房屋开发商要验证房屋的可销售套数。

  第三,检查抵押品的会计入账核算、管理情况。管理操作环节是否存在漏洞,确保抵质押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必要时要与实物进行核对。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殷洪良著.银行审计方法和技巧.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2.
  2. 孙宏雨主编.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新业务实务全书 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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