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租赁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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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租赁承包即承租者(承包人)实行个人、集体或全员风险抵押,在向企业产权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后,长期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如企业盈利,承租者和企业产权主体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如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不抵债,企业产权主体可解除合同并以承租者的风险抵押金作补偿。
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按一定的条件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交纳一定的租金。承租人只要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全权处理企业的一切事宜。
实行租赁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较大;一般而言,承租人可以全权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者不再过问。承租经营者承担的风也较大,企业的自主权大,企业的活力也大。因此,实行租赁制,一要坚持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抵押租金,作为风险经营的保证金。如果一时无力缴纳,可请担保人以其财产担保,并履行公证手续。二要合理确定租金。既要保证企业所有者的合理收入,又要考虑承租者通过努力有利可图。租金中既包括企业的资产保值,又包括企业资产的增值,还要包括企业承担的社会开支,三是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提留和国家减免税照顾一律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四要明确规定租赁企业的税后利润,在缴纳租金后,要有一定数量用于企业积累,五是要制订鼓励政策,促使承租人有长期经营企业的打算,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企业扩能改造的投入。
实行抵押租赁、风险承包的企业,一般都是一些规模较小,产品比较单一和-,些商业服务性企业,以及一些管理基础较差,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多数企业实行抵押租赁后,生产经营有了新的起色,亏损企业扭亏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