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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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Limit of Liabili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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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1]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的规定[2]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时,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所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有关提单所适用的不同国家法律以及不同国际公约都有其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即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水平上,既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避免承运人承担不堪负担的赔偿;又可以防止承运人随意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但海牙规则实施数十年来,在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英镑不断贬值,引起货主的不满。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斯比规则对此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即从单一的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计算方法改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赔偿限额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的双重计算方法,以其高者为准。汉堡规则采取了维斯比规则的赔偿限额双重计算方法,但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即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货运单位相当于835记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记帐单位的数额为限,两者中择高者计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