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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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房屋是指相同或不同性质房屋(公房或私房)的承租人之间,为了工作、居住生活的方便,经出租人同意,双方自愿交换房屋使用权(即承租权)的行为。它与房屋互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互易是指产权人之间互换产权。国家保护正当合理的换房行为。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除出租人事后追认的以外,应认定该换房行为无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依法与他人自愿协商换房并已办理了换房手续,应认定换房有效,除某些特殊情况外,出租人和一方换房人均不得反悔。但因换房中的违法行为(如欺诈、胁迫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反悔,则不论是否办理了换房手续,均应认定换房无效,并由过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可同时依法予以其他制裁。[1]
互换房屋的内容 [2]
互换房屋是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交易的另一种形式。互换房屋的重点是通用性房屋,主要是住房的互换。
互换房屋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客观需要。如上班路途较远,孩了入托不便,甚至邻里不和睦等因素,都可以引发人们通过换住房屋来解决自己的困难或改变一下环境。
在我国,互换房屋,通常由换房人自找合适的交换对象和换房服务部门牵线搭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基本特点和要求是:支换的双方须自愿、互利。产权性质不同的房屋也可以互换,但由于我国房产的产权归属有国家、集体、私人三种形式,所以在换房时,尤其是产权性质不同的房屋之间的交换,应注意办理好各有关方面的手续,才能使换房合法化,达到换房的目的。
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互换在性质和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但最基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即一旦这些交易实现,其房产的产权和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总是联结在一起进行交易的,二者不可分割;如果分别进行交易,这在法律上不允许,在现实中也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