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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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愿总需求[1]
意愿总需求是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下,国民经济各部门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社会产品总量。意愿总需求也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具有货币支付能力;二是具有购买的愿望。货币支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潜在总需求,而购买力的意愿受到消费者习惯、各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以及价格、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意愿总需求一般也不等于潜在总需求,两者之差为“没有购买意愿另外,“强制替代”形成的需求也是购买者自主行为,也可包括在意愿总需求之内。
意愿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短期调控的对象[1]
长期来看,潜在总供给会随着生产要素情况的变化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长。但是从短期来看,由于影响潜在总供给的主要因素变动较小,所以,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定量。因此,分析短期的经济波动和进行短期的宏观经济调控时,必须把重点放在意愿总供求上。
总供需的失衡是供需双方不对称运动的结果,纠正失衡时也必须从供求两方面人手。尽管潜在总供给在短期内是一个定量,但意愿总供给却是一个可以调节的变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进行调整、改善微观经营机制、整顿经济秩序等,都可能在很短的时期内就对意愿总供给发生作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农业和轻工业通过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使供给效率显著提高,总量迅速增长,很短的时期内改变了以往长期存在的消费品严重短缺的局面,就是意愿总供给可以在短期内进行调控的一个例证。
意愿总需求和意愿总供给的调控有着不同的特点。对意愿总需求的调控,一般是首先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全社会的货币支付能力即潜在总需求进行调控,进而再对意愿总需求发生影响。需求管理政策的具体效应在数量上比较容易测定,其调控的力度也比较容易掌握。对意愿总供给的调控则有所不同,各种政策措施对于供给能力的影响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发挥作用,在短期内所能影响的只是“供给愿望”。供给管理政策的具体效应在数量上较难测定,调控的力度也比较难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