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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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伙是退伙的一种形式。合伙人由于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强制其退伙。
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具有某些法定的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强制该合伙人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强制退伙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没有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合伙人出于自己私利擅自使用合伙财产,造成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应当强制退伙。三是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如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接受贿赂,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应当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与法定退伙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出现法定退伙时,某个合伙人从法定事由出现之日起,就丧失其合伙人资格,但在强制退伙中,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也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强制某个合伙人退伙。该程序是: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合伙合同也可以事先约定强制退伙的事由,例如,违反竞业禁止规定,通过约定强制退伙。第二,必须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仅有部分人同意甚至大多数人同意,也不能强制某个合伙人退伙,否则不利于保护少数合伙人的利益。第三,其他合伙人将共同作出的除名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果未作出通知,除名决议不能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觉的这强制退伙 还是属于法定退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