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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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地调解[1]
异地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疑难民间纠纷,在办公室或纠纷发生地以外适宜地点进行的调解。
异地调解的内容[2]
异地调解适用于打架斗殴和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由于此类纠纷,双方对立情绪大,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调解人员的行动特别注意,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无论在行动上和语言上都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否则,当事人会认为调解人员偏心,不会公正地处理纠纷,给调解工作造成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除了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双方平等外还要选择适当的调解地点。
调解地点是否适当,往往直接关系到此类纠纷的调解效果。把调解地点定在办公室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体现了对当事人双方平等的原则,这就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异地调解由于避开了纠纷发生地,在调解中可以避免与纠纷有关的其他人员对调解工作的干扰,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再者,异地调解,在专门地点有计划地进行,达成的协和调解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可以制成书面文书,形式上庄重、严肃,使用权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压力,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易于被当事人接受。
异地调解,虽然具备上述优点,但由于调解时远离纠纷发生地,调解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的问题,补充调查困难,为了搞清一个事实,调解人员必须再次深入纠纷发生地弄清事实,势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展。因此,采取异地调解方法,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种准备工作包括: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弄清了纠纷事实;对调解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并进行明确分工。
本来是带妻携子千里迢迢外出打工谋生,谁料异乡突遇意外命丧黄泉。禹州市小吕乡罗庄村村民齐某在外地打工时不幸身亡,同在异乡的妻子和幼子顿感孤立无助,好在家乡司法所长和工作人员的及时帮助调解,才要回了赔偿款,使母子俩儿悲伤的内心得到了抚慰。
四十多岁的齐某举家远赴浙江省台州务工已经3年。2010年8月初的一天,连续几天身感不适的齐某在妻子的劝说下来到租住地的一家个体诊所输液,第二瓶没输完就出现异常反应,诊所负责人急忙把他转到当地中心医院抢救,然最终也没能挽回生命。因为齐某在浙江台州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属单干的装修工。故面对突来的灾难,齐某的妻子急忙给家乡村委会和家属联系请求帮助。村委会给小吕乡政府及时汇报了情况,乡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委派司法所长吕广红前去处理此事,接到指派后,吕所长马上召集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成立调解工作组,连夜赶赴浙江帮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到达浙江台州后,吕广红带领调解员立即陪同受害者家属来到齐某就诊的诊所与该所负责人进行交涉。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诊所负责人按照当地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标准规定,只同意拿出10万元了结此事。然而,受害者家属却要诊所赔偿50万元。对于家属提出的这个数额,诊所负责人不能接受,宁愿走诉讼渠道,强烈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遭到家属的拒绝。初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情绪激动的家属们看到调解无果,准备抬着齐某的尸体到浙江省杭州市上访,被吕所长和调解员极力劝阻。随后,吕所长又与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卫生局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讲明了受害者家属作为外地来的弱势群体,死者正值壮年,是家庭的顶梁柱,诊所把好端端的一个人医治成死人,如今只愿拿10万元来赔偿,不足以安抚家属痛失亲人的心情。如若逼着家属走诉讼渠道,家属一是经济条件限制,二是诉讼耗时耗力,三是受害者家属情绪一旦失控,事态将会逐步扩大无法控制。希望当地政府从中协调,尽可能多为家属争取经济补偿。接着,吕所长和调解员又开始继续做家属的工作,告知诊所证件齐全,并非非法行医,最多属于医疗事故,劝他们不要将赔偿数额提的过高,把事情弄僵。
在调解组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诊所负责人同意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再次进行协商。2010年8月10日上午,经过与多次沟通协调,诊所负责人同意赔偿受害者家属20万元,家属表示满意,双方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当天下午,齐某的妻子顺利拿到了20万元现金,家属按要求火化了死者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