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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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物资亦称寄卖物资是指信托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寄卖的物品。主要是指个人寄卖的物品。寄卖物品一般均属旧货。在接受寄售物资时,根据“旧不超新,新不超牌”的原则,做到买卖公平.按质论价。企业评价员要尽可能对物资所评价格,做到买卖双方都比较满意,以维护企业信誉。
寄售物资的核算 [1]
在信托商业会计中,寄售物资不作为进销货处理,不计算差价和营业成本。寄售物资入库后,以“代管商品物资”帐户核算;寄售物资出售后,按规定比率计收一定的“寄售手续费”和“保管费”,扣除手续费、保管费后的寄售物资应付款在“应付款”帐户核算,待委托寄卖客户领款后转销;所收取的手续费和保管费,在“营业收入”帐户核算。其会计分录:
(1)企业接受寄卖物品时:
借(增):代管商品物资(售价)
贷(增):应付款
(2)寄卖物品出售时:
借(增)现金(售价)
贷(增)应付款贷(增):营业收入——寄卖手续费
同时,贷(减):代管商品物资
(3)委托寄卖客户领取货款并计收保管费时:
借(减):应付款
贷(增):营业收入——保管费
贷(减):现金
- ↑ 会计大辞库 第二卷.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