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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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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政服务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是指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国家政服务业已初具规模,众多家政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个城市,有些甚至已形成一定品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内部分工更加精细,服务内容开始分级,现代家政服务已不再是简单的传统意义上的保姆和佣人,而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高技能的服务工作。[1]

家政服务合同的订立原则[2]

  1.合法原则

  家政服务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制法规,不能有任何违反现行法律的地方。

  2.平等原则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完全平等的关系,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不应出现对某一方显失公平的现象。

  3.自愿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不能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签合同

  4.协商原则

  双方必须充分协商,不能采取欺诈、逼迫等方法。

家政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

  家政服务合同分口形式和书面形式。通常关系亲近可靠,不存在违约可能,可采取口头式,更多的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叙述式、表格式和综合式(叙述加表格)。

  家政服务合同一般有下列七项内容组成:

  1.家政服务合同期限。

  2.家政服务内容。

  3.家政服务保护条件。

  4.家政服务员的工资。

  5.家政服务纪律。

  6.家政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家政服务合同的责任处理。

  家政服务合同应适当地强调家政服务内容和家政服务报酬。服务内容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岗位地点、服务时间等;服务报酬可参照当地同类服务的一般标准制订。合同中体现招聘方的权利是:享受家政服务员按家政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成果,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家政服务的任务。招聘方的义务主要是按家政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家政服务员必要的劳动条件,并按时、足额地支付给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家政服务员的权利是:履行义务后及时、足额地取得劳动报酬。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可按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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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一本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5
  2. 2.0 2.1 陈朝晖编.家政服务员从业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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