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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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把责任保险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将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受伤害者或其家属应给予的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为保险标的保险品种。该保险品种的被保险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受益人是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强制性
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是出台了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和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若干意见》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责任保险业务;《指导意见》强调,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各省市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也都提出了一些强制性要求。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看,都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但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
(2)商业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准商业化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还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除了投保和承保的强制性外,保额、费率的确定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额、费率由保险业行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经保监会批准,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额由政府限定下限,费率由安监局、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根据保额和当地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共同确定,利润空间相对较小。
(3)福利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福利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4)局限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局限性也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责任范围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但从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保险责任范围仅局限于因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向企业提出赔偿(有的省市仅限于死亡赔偿)的部分,没有包括事故对社会公众、环境造成伤害的赔偿及事故救援的费用。二是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仅要求在高危行业推行,其他行业自愿实施。
(5)实验性
目前,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处在试点阶段,还没有在全国全面、正式实施。如果试验成功、收效显著,有可能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样纳入国家强制范围;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中问题比较多、试验效果不明显、社会争议比较大,有可能再推迟几年后实施,但发展趋势是逐步向法定化发展。
首先,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从安全法制、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因素,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要利用保险这根经济杠杆,调动保险机构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其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通过费率浮动机制,激励投保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上年度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等挂钩,实行行业浮动费率。投保企业若不重视安全管理,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每年比同类企业多交若干保险金,从而督促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事故预防作用不突出等缺陷,难以满足企业安全管理及工伤人员生活保障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国家没有出台具体赔偿标准、赔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主动赔偿的积极性不高,工伤员工向本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还存在一定顾虑,使工伤职工的索赔权难以实现。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由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向工伤员工进行赔偿,使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保障。
第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赔偿、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等资金的来源,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常常造成企业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有的企业主为逃避赔偿责任,采取逃逸或抽逃资金等手段,此时当地政府不得不代替企业主承担起事故救援、赔偿受害者或家属经济损失的责任,形成了“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一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向企业及受害人提供赔偿,解决了事故救援和赔偿资金的来源,降低了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第五,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如上所述通过浮动费率等激励措施,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管理。二是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咨询,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管理状况。三是发挥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履行防灾减损义务。我们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要学习发达国家这些好的做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一支社会力量。
- 马玉宝.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安全.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