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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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Due from Central Bank;Deposit in the Centr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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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三个科目它们的区别如下:
“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存放同业”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同业的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