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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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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隐藏]

什么是失业保险关系[1]

  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后与失业保险制度诸方面的关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联系方面的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立法和制度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失业保险机构所记载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档案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等。通常所说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就是指职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之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继续保留。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2]

  1.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所谓的单位成建制转移,是指一个单位全部从甲地搬迁乙地。如果一个单位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原来该单位及职工已经在甲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多年的失业保险费,他们搬到乙市,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不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才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就是承认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转移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转移就中止失业保险关系。但对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对此,《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可协商解决。

  2.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搬迁的,应该在新的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因其搬迁就中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3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按下列方法转迁:

  (1)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3.协商转迁失业人员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办法》规定,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就是说,关系如何转移,要由相关地区协商解决,共同确定适用办法。但并非一事一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样可以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在省、自治区范围内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省际之间由劳动保障部决定。

参考文献

  1. 丹清.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2. 本书编写组编著.失业保险政策解答与业务咨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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