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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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一、实行分制、分级的管理和制度设计,此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次要求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要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救助对象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扩大范围的突破,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救助对象,此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此外,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
三、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全国实行全覆盖。
四、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的拓展,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将来可能在定点医疗、医保项目等方面,有所拓展和拓宽。
五、明确在救助水平上和过去相比要有大幅度的提高。去年平均救助比例达到60%,要求今年对大病救助的比例要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