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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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交易员,为法人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按规定的名额派驻交易所,直接进行代理买卖的经纪入门,是经纪公司的代表。他们通常不直接与客户联系,而只接受经纪公司的指令,由经纪公司与客户进行联系。场内交易员是场内经纪人的一种。
其主要业务范围和内容有:
1.接受指令传递员或各经纪商的交易所代表(市场出使)给予的指令(定单),按照交易指令的要求进行交易。
2.将有关指令交易的全部过程和详细情况记录下来(无论是否达成交易),连同执行完毕后的指令单送交给指令传递员或各市场出使,并再随时接受新的交易指令。
3.交易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如口头叫喊、手势表达或口头手势结合。在现代,大多采取电脑输入指令方式来进行交易。
4.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因交易员自身的疏忽和失职,使某交易指令失去交易时机,或未按指令要求进行交易,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交易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由交易所有关监督部门裁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9日证委发C1995]11号)第三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场内交易员的管理。该通知指出,证券经营机构派驻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员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客户利益影响较大。是某些人特别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为此,必须严格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配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纪律,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要把遵规守法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对于培训和考试制度要严格执行,不能走过场或只重视业务技能方面,而忽视或放松遵规守法方面的教育。对行为不正、有劣迹、职业道德差的人员,以及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场内交易员。对已成为场内交易员者,证券交易所和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要经常进行检查、考核。对有问题人员要进行教育和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资格,罚出场外,并永远不再录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