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类型[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体又可分为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地方政府资不抵债,后者是指虽然政府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由于缺乏流动性,地方政府无力对到期债务还本付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以及传递性。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 (一)规模风险
规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债务由于规模过大而可能导致的到期债务无法完全支付的风险。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比较大,有的甚至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例如,截止2000年年底,四川省财政各种直接债务累计达400亿元左右,或有债务369亿元,其中,应清欠农村合作基金会213亿元,应退还供销社股金26亿元,粮食企业亏损挂账110亿元,养老保险金缺口20亿元。如果再加上欠发工资和养老金、违规担保、民间集资,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更大,风险也更大。
- (二)结构风险
结构风险主要是指各类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所显示的隐患。包括直接显性债务风险(国债转贷资金、外债等)、或有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地方政府的债务担保等)。
- (三)效率风险
具体是指由于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可能使偿债资金不能从债务资金的使用收益中得到有效获得的风险。也可以是指由于债务资金的管理效率不高所可能导致的债务资金不能有效使用的风险。从我国地方政府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来看,因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使用手段,地方政府债务的效率风险是较高的。
- (四)外在风险
外在风险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所引发的其他风险。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可能挪用其他财政支出资金、增加税费或进一步举债、向上级政府转嫁债务等,从而引发其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缺口、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2]
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 (一)地方政府举借超过了地方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举债与个人、企业的借债一样,借债规模必须控制在其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即政府债务规模必须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水平相匹配,也就是说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当年财政支出)、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债务负担率(当年债务余额/当年GDP)这三个指标要适度。否则,就会加剧财政困境,从而导致政府债务风险。
- (二)举债项目各环节管理不到位,增加了财政支出负担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项目立项前往往关注的是项目要不要上,没有做到全面的投资估算,实际支付时超概算情况严重,特别是一些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这样就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增加计划外工程,导致整个工程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同样也加重了财政负担。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没有引入竞争机制,部分设备未实行政府采购,由上面直接提供,不仅实际造价高,而且还有一些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成本。
- (三)举债项目没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导致政府债务拖欠
地方政府举债除一部分用于公益性项目外,还有一部分用于竞争性项目。用于竞争性项目的部分必须由使用单位来归还。如果使用单位所建的项目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会导致债务被拖欠,最终由政府财政兜底还款,使用单位的债务风险就转化为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