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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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歧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歧视"就是"区别对待",地域歧视就是基于地域差异而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它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
地域歧视是歧视的一种。由于人类的活动范围大多在同一个地域,对其他地域的人民通常不熟悉,文化、经济的差异和不平等,所以会产生偏见甚至妖魔化,如西方发达国家于清政府时称中国为"东亚病夫"、"黄祸"的移民恐惧和贫穷偏见。日本人、韩国人对中国人的贫穷落后偏见。台湾人、香港人对大陆中国人的偏见。中国人对日本人、韩国人的偏见。中国城里人对乡下人、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中国人对北京人、上海人、湖北人、东北人、河南人、新疆人等的地域偏见;日本东京人和关西人之间的偏见,以及台湾人对东南亚各国人民的丑化。当外地人来到这一对他不熟悉的地域时,当地人便会依社会上的偏见来解释其性格,因此而可能产生偏见和妖魔化。若某一地域有较多人移动到另一地域时,偏见和妖魔化的问题便会开始明显,并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很多新疆人流浪全国铤而走险,导致国民对新疆人,特别是新疆少数民族体貌的人士有恐惧心理。
地域妖魔化在网络上多表现为地域贴,地域笑话,地域攻击等。当偏见和妖魔化以制度性的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或者污辱性言词等个人行为,水军出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名誉的时候,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属于歧视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称为地域歧视。地域歧视不同于地域妖魔化,地域歧视对被歧视人的利益和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再是个人印象或者开玩笑那么简单,地域歧视一般需要诉诸法律程序解决。
针对中国各地人的地域妖魔化和地域歧视不仅发生在中国国内各地,也发生在世界各国,不过各个国家国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在中国某些地区,偷渡现象盛行,出国人员滞留不归现象严重,导致国际社会对这些地区,有不同程度的签证歧视。
(一)地域歧视可以是源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差距。
地区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地区之间因为资源的争夺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地区差距和地区利益矛盾的存在,必然反映在社会心理方面,形成优势地区人群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如果不加节制而过度膨胀,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歧视就难以避免了。
(二)地域歧视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
所谓“社会刻板印象”,指的是对某一类人持有一套固定的看法(通常带有片面、负面的色彩),并以此作为参照框架,主观认为这类人所有成员都符合这种看法。“社会刻板印象”是对社会团体最简单的认识,它虽然有利于对某一群体作概括的了解,但也容易产生偏差,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阻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认识和交往。“刻板印象”还往往导致误解,因为,“刻板印象”所根据的并非事实,有时是由于偏见的合理化而来,有时是以群体有某种特性(事实上不一定)而推断个人也必然具有这种特性而形成的。
在现代信息“大爆炸”的社会里,普通人特别容易丧失自主思考和判断能力,对许多事物往往不作独立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从而形成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现象。例如,前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对流动人口犯罪个案的报道,就常常成为民众判断身边人的心理基础,并被夸大化和扩大化,从而轻易把某个群体符号化、标签化地对待。这不能不说是地域歧视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四)地域歧视是“贱贫”心理的体现。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出现一系列阶段性特征,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因为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而造成的“仇富”心理和“贱贫”心理,使穷人与富人之间的鸿沟拉大。贫穷地方的人到了沿海一些经济发达省份谋生,容易遭到歧视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因为他们的家乡太穷,富人看不起穷人,城里人看不起乡下人,才产生了歧视。
(五)地域歧视也是小农意识的反映。
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和小农心理。小农意识和小农心理在人际关系上的典型反映,就是因家族认同而产生家族之间的歧视,对乡土的认同而产生乡土歧视。表面看,地域歧视表现为城里人瞧不起乡下人,发达地区的人瞧不起落后地区的人,但是在其骨子里、在内心深处仍然是小农心理在作怪。
(六)地域歧视和国家政策也有关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不公平,也造就了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地域歧视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形成了社会不公,而且还容易使一些素质较低的人破罐破摔,从而对社会构成新的危害。流言蜚语,社会毒瘤,重于利剑。如果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有几亿人口被不公平对待,这些人被激怒之后所产生的“爆发力”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于地域歧视,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高度重视。
地域歧视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公平、平等、正义的理念是相悖的,它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任何一个社会,不要说发展,就稳定来讲也是起码的基础。一个公平的社会起码有三个层次的公平:一是起点的公平,二是过程的公平,三是结果的公平。如果一个人处于被歧视的境地,会给个人造成消极的心理影响,甚至会使个人采取一些极端的报复社会的行为。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而地域歧视会孕育一些潜在社会矛盾,很容易给和谐社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一)地域歧视不利于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地域歧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对被歧视者是不公平的,是缺乏正义的。公交车上的对方言的蔑视,一些商店打出不卖某地货的牌子,招工单位声称不要某地人,2011年深圳某派出所扯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大横幅等地域歧视现象,都是同公平、正义相违背的违法行为。
(二)地域歧视不利于建设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
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友爱强调的则是要在全社会倡导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地相处。
(三)地域歧视不利于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
地域歧视会使社会处于一种难以整合的状态,矛盾激化后,极易导致社会出现撕裂状态,也就是社会学家所讲的“断裂社会”。“断裂社会”绝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一)反地域歧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都应该分别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二)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通常来讲,所谓地域歧视,都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歧视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因此,地域歧视的产生,是优势地区和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不能平等地对待落后地区和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过错首先在前者而不在后者。
(三)从被歧视者来讲,则要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改变自身形象,用行动去改变别人的偏见。不管在哪一个地方,提高自身的修养都是必要的。
(四)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反对地域歧视也必须依靠法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域歧视现象还相当普遍和严重。要有效防止类似深圳地域歧视事件以及其他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制定《反歧视法》应该尽快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已迫在眉睫。
(五)反对地域歧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靠发展,尤其是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当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诚信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促进不同地域人们的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