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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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根据需要实施教育考试,并由国家就相应教育考试的批准、类型、内容大纲、标准、时间、考试结果的承认以及就教育考试机构的指定、建设和管理等所制定的规程或准则。是关于国家实施教育考试的职能、权限、办法等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由国家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②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执行,并由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或由教育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举办国家教育考试;③是关于对受教育者掌握由国家规定的内容及其在有关方面的发展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或标准进行测量、甄别的制度。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认可的考试结果,具有法律效力;⑤在客观上与国家人事考试制度、劳动就业考试制度等相关联。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制度;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制度;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制度;计算机等级考试制度;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制度等。
建立、健全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客观上有利于理顺各种教育考试的相互关系,有利于人事考试制度和劳动就业考试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客观上评价教育和教学质量。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保证和促进国家教育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对正确引导教育和教学活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一是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二是水平考试,如高中会考、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对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 袁运开主编.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