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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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使用[1]
商标权的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标权使用的最基本形式是商标权人自己使用。
商标只有通过不断使用才能显示出其价值,体现其权利存在的意义,否则,如果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商标权人自己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且还要承担商标存继所需的费用,在客观上也限制了他人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机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鉴于此,不论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坚持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都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限制,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使用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将予以撤销注册。根据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商标权的使用形式[1]
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我国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是指将商标用在商品的外包装、容器或标签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或介绍手册上,以及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其中,将商标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是指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第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是指将商标用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或者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用于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或者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第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是指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将服务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账册、发票、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广告和其他宣传用品等。不过,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被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权的使用意义[2]
商标权人自己使用商标,是商标权利用中最常见的形式。其他知识产权的利用,如专利权的利用主要是出售专利许可证,许可有生产能力的人使用;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主要是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不同,商标权利用的主要方式是注册人自己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使用。通过不断的使用,商标才会显示出其价值,体现出其权利的存在,并为商标注册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商标权人长期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不仅该商标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而且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也无从实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主张注册原则的国家,还是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都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权注册后必须使用。如美国要求在注册后五年内要提供使用商标的证明,如果没有提供证明,则商标局会撤销其注册商标;菲律宾要求的时间为六年;有些国家的期限为一年,如韩国、洪都拉斯等;有些国家要求时限是2年,如巴西、委内瑞拉等。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并且,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仅其本身的作用无法体现,而且还会对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