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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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契约(commodit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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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契约经营主体之间以产品销售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合作联系。
从古诺开始,对市场竞争的关注使经济学不自觉地发生了转折,从市场交换和生产组织并重转向了单独研究市场和资源配置,对组织和制度的思考似乎消失了。科斯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对此提出挑战。文中指出,资源配置在市场上是由一系列短期契约来完成的;而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建立较少的长期权威关系契约来完成。他开始追问,如果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企业为什么存在?他的回答是,市场配置资源是有成本的,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能够实现“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的契约”、“用长期契约取代短期契约”,结果使得契约的数量大为减少。张五常进一步阐释和发展了科斯的思想,他认为(1983),企业取代市场,实质上是契约种类的替代,是要素契约取代了商品契约,这才是科斯论文的真谛。詹森和麦克林(1976)则将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定义为,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
古典经济学关于企业的这些思想,可以参见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 出版社,2000 年)。自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企业或组织,尤其是关于契约类型和契约安排的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理论分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也属于此列,但是,他们认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异。这个结论招致了广泛地批评。阿氏的结论的认同是基于D.Kreps & R.Wilson(1982)、Williamson(1983)等人的思想。在一定制度安排条件下,经济主体完全可以通过商品契约支配要素的使用,从而达到要素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两种契约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在那么重要,契约形式的安排和选择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对待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替代问题上,很多人却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如威廉姆森进一步阐释和发展了科斯的思想,强调从市场交易内部化、纵向一体化来解释市场与企业的替代性,认为企业的本质是要素契约替代商品契约;而阿尔钦、德姆赛茨等人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同样也是以契约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但他们认为要素契约和商品契约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异。
目前国内学者相关研究多涉及在西方契约理论的述评上以及具体行业契约关系的实证分析上,在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替代关系方面的研究还不多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周立群、曹利群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契约选择为例,论证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刘东、汪德华、程雪垠、张捷以制造业及零售业非一体化现象日显突出为依据,重新论证了优于要素契约的商品契约;吴秀敏、林坚则以不完全契约为背景,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在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替代关系上,要视农户的地位而定。既然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都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契约理论,而企业契约理论又源于企业与市场的相关关系,我们不妨回归到企业与市场产生的历史演变事实中去,理清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的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