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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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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称转让权[1]

  名称转让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将其名称连同其营业或者营业的一部分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与自然人姓名权相比。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如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等。

名称转让权的相关规定[2]

  依照《民当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有权转让其名称,而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名称权全部转让他人的,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不得继续使用,受让人对该名称权享有完全的权利。名称权部分转让的,名称权人仍享有名称权,并自行使用自己的名称,受让人则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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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小英主编.初级法学论谈.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7.
  2. 孟繁超等主编.第三编 实体法 职业律师大辞典 第一卷.吉林摄影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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