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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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Judicial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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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是指除了审判成本、诉讼成本外,还应当包括整个司法活动中各个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类资源。
司法成本是获取上述司法收益所消耗的法院资源,包括了物资成本(设置机构和机构运转的成本)和人力成本(供养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费用)。法院人力资源的支出,是司法成本中的最主要部分。办理案件量大,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律的功能发挥得好,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少,审判效率就高;反之,则司法效率低。所以司法效率的价值内涵就是司法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通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和设计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目的,满足国家、社会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追求。核心含义是司法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广义上的司法成本是指法律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组织成本和直接、间接支出的总和,包括国家拨付法院和检察院的预算经费、法律宣传教育费用,司法监督的投入,以及司法审理(诉讼)成本等。狭义上,司法成本是指公民、组织等购买司法正义的价格,包括案件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耗费的金钱、时间、精力和无形的精神负担。
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的关系[1]
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司法成本问题已经从时间成本扩展到物质成本,又从物质成本扩展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研究。
对于司法成本的分类已有多种。比如将司法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比如分为财政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绩效评估标准来看,时间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开始计算审判工作的财政成本,如案均耗资。可见,目前受到重视的还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不过,尤其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经济成本,更要考虑开展司法改革本身所需付出的制度成本,需要区分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付出的特定成本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
对于司法效率问题,同样需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取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大限度的保障,以及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提高司法效率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不仅要提高个案效率,更要实现司法的社会效益;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更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应从动态的、相对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而非静止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角度来理解司法效率;不仅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更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因此,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究既是在为司法活动算“经济账”,更重要的是为司法活动算“法治账”。只有把“经济账”和“法治账”结合起来,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