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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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并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受托方不需要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单独核算,但需进行备查登记。
- 1、收到对方加工材料
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接受加工的物资应设置表外科目核算。可以设置“代管材料物资”、“受托加工物资”两个表外科目。
借:代管材料物资--XX
贷:受托加工物资--XX
- 2、加工生产
借:生产成本---受托加工
贷:原材料
贷:应付工资等
- 3、加工完工产品
借:受托加工物资--XX
贷:代管材料物资--XX
- 4、结算收取加工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委托加工
1.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承担纳税义务,受托方负有计算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例某汽车制造公司委托某橡胶厂加工小汽车轮胎一批,橡胶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当汽车制造公司将小汽车轮胎提回时,该橡胶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如下: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500×10%=50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某汽车制造公司5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万元
2.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按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
3.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税。
例某商业企业委托某加工企业加工黄金项链一批,共400件。这个加工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1500元/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500×10%÷10000=6万元
(2)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受托方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例某商业企业委托某加工企业加工黄金项链一批,共600件,该商业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44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为10万元,所委托加工的某加工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44 10)÷(1-10%)=6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60×10%=6万元
受托加工贸易方式得进口须要注意,受托加工贸易方式上得出口认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对加工物品得再出口必须在进口通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抱告,并附上出口许可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