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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角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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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反三角兼并)

目录

什么是反三角合并[1]

  反三角合并是指买方公司的子公司与目标公司合并后,目标公司也变成买方公司的子公司,而原先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形式将不复存在。只有这种形式才保护了目标公司的独立法律形式。

反三角合并的内容[2]

  这类合并比较复杂,其做法是:首先,收购公司设立一个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然后,该子公司合并人被收购公司中。收购公司用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交换被收购公司的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票,以交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其结果是被收购公司成为收购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这类合并的好处是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可予以保留,被收购公司原先的未完成的合同及税款经合并后并不受到什么影响。

  这类合并还可以把合并带来的债务债权的转让,把有关专利权租赁财务金融方面的费用降低并使手续简便。

  在反三角合并中,收购公司通常是一个股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一般属于适销股票;其子公司只是为了实现其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显然,该子公司的股票一般不是属于适销的,其股票只是为了交换被收购公司而设计的。

  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于把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统称为法定式合并。法定式合并是指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自动地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务的一类合并,涉及此类合并的所有公司股东都有权获得在合并计划中确定的对价

  法定式合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它区别于收购资产或收购股份的收购行为。但收购行为实际上又属于吸收合并的一部分。

  要说明的是,在传统的合并交易中,消失公司的所有股东通常获得存续公司的股票,但现今的法定式合并中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或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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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屈德润 许晓峰编著.公司购并实务.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2. 沈四宝等编著.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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