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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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是从清朝晚期开始,至中华民国1930年代征收的一种地方商业税,因初定税率为一厘,“百分之一”为一厘,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具体指对商人货卖的商品按1%抽税,按月征之。由于当时兵荒马乱,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也因战乱中的益蠲免措施收不上来。所以,“厘金”的抽取,保证了清政府短时期内的银两收入,可称是雪中送炭。
清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军队攻占南京,清朝太常寺卿雷以諴在扬州驻军,鉴于“国帑空乏,军用不给”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于江苏向商家筹集经费,于仙女庙(今江苏江都)、邵伯、宜陵等镇米行试办,初定税率为一厘,翌年奏请清廷扩至河南,几年间扩至全国。
清代厘金在创办之初,仿仙女镇各会馆抽收厘金章程,店家按月收捐为板厘(坐厘),行商则设卡收捐为活厘(行厘)。活厘又称为行厘,是通过税,经过之地设卡,须纳厘金;板厘又称为坐厘,是一种交易税,按店铺的大小或营业额抽厘金。本来厘金只在水陆要道设厘局征收,后防止商人逃税及相关官员藉以牟利,改各地多设分局,最后厘金可按种类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分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光绪二十一年部文重征烟酒税厘,“于向抽卡厘之外酌加若干,并令将城乡各处开设土造烟酒作坊,一律查明销数,举办认捐,议立章程,而不容轻减者,以副部文重征坐贾,隐寓禁止之意。”税率由一厘至光绪年间多省税率已达五厘以上,“抽厘肥私……在营委员,又狐假虎威,共为荼毒”。
曾国藩创办湘军,没有朝廷经费辅助,一切均要设法自筹。厘金是曾国藩的财政来源,曾国藩在湖南特设东征局,在湖南省厘金的基础上再加抽半厘。厘金一直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之一,各地方政权无不巧立名目,以各种方式横征暴敛。清政府始终未能完全将厘金正式纳入财政体系,“各省厘金实收之数,竟数倍于报部之数”。
(一)种类与范围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就其课税地的不同,分为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三类。就其名称来看,有坐厘、行厘、税厘、货厘、统税、统捐、货物税、过境销场税、产销税、火车货捐等。厘金的征税范围之广,在中国赋税史上是罕见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至于“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易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用,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
(二)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1%,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份的税率在5%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10%,江苏一般货物在10% 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5%,通过四卡即为20%。
(三)特点[1]
第一,多。厘金的征税对象多而复杂,且税率高。人民所需的各种生活用品几乎都在抽厘之列,包括米谷厘、棉花厘、百花厘等等,后来竟达到无物无厘的程度。它见货就征,不问据巨细“举凡一切贫富人民白出生到死亡, 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由此可以看出厘金征收范围之广,征收项目之繁。厘金顾名思义应为一厘,即税率为1%。但厘金制度实行以后,厘金率不断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份厘金率已在5%以上。
第二,乱。因为厘金原是请政府在面临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临时性的筹款措施。所以从其一开始便是无章可循的税制,中央政府对于厘金的征收并无统一的规则,而是由地方官员自行掌握办理,自定章程。
第三,杂。厘金征收机关庞杂。清朝各省办理厘金,最初是在军需时期内,多是由粮台、军需局及筹饷局等机关经理其事。后来普遍设立专局管理厘金业务,在全国设立总局, 总局下设各分局卡。
第四,从厘金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军费开支。厘金征收之初,主要用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被镇压之后,虽然厘金制度没有被废除,但征收的厘金也主要被充作军费。
厘金最初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它的产生又带有必然性。
第一,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盘剥。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已建都于 南京 ,清朝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扬州附近分别建立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 长江 南北驻军有几十万,军饷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费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两,此时户部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
第二,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不可待。由于太平天国占领南方多省,于是“盐引停迟,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因军荒免缓征。”即入少出多,国库日形支绌。但就当时财政来源看:原作为财政补助的捐输,“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万两,为数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给当时财政的急需,却仍属少不济用,缓不应急。”而且为时太久,能捐钱买官的人不会十分积极,如威逼过甚,又恐发生变乱。所以,另辟财源,创办新税,是财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此时, 五口通商 已过十年,本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商业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就有人请征商税,充实财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认为征商太轻,仅关有征而市无征,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与农人比较起来,负担实在过于不均。于是,奏请征商税。可见,新的商税厘金的产生是清廷镇压革命的需要和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厘金制度的弊端[2]
厘金制度的实行开创了对流通中商品进行征税的先例,客观地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中国税制改革史的一大进步。然而厘金制度的弊端毋庸置疑。
厘金虽然作为一种制度被正式确立了,但是“由于中央未能对厘金的课征形成强有力的统制, 因而厘金征收往往成为地方的一种权益。”厘金征收没有统一的制度,各省自立政策,自定税额,任意征收。地方官吏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加之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导致局卡林立,无一不征。农民以少量农副产品交换生活必需品, 手工业者靠自产自销维持生计,都要通过关津和市场得以实现,而厘金局卡不问巨细,课及百物,给农民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厘金制度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 抑制了生产发展。光宣之际,全国厘卡总数为2236处。一种货物中间转运时间越长,流经地越多,抽取厘金就越高。沉重的厘捐,使绍兴的蚕茧运不到上海,广西的大米运不到广东。
厘金制不课外商,只课华商。使得国货商品的税率高出洋商三四倍,甚至更多。这无疑有利于洋货占据中国市场, 对于艰辛起步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是严重的摧残。
厘金制度从创办初期就显现出诸多弊端,“厘金制度,实是有百弊,无一利,而为全国所痛心疾首,欲去而甘心者久矣!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厘金的裁撤问题虽多次提议,但是都未能实现。
太平军灭后已有废除厘金之议,同治三年(1864年),左付都御史全庆、曾国藩多次奏请朝廷尽快裁撤。1898年6月总理衙门接受了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奏准“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停收厘金”的建议。但因改益过巨,遭到湖广总督官文、两广总督郭嵩焘等地方疆吏的反对,政府难以放弃,“只宜严禁重科,万不可骤议裁撤”。征厘的关卡和货品名目不断增加,1903年,各省厘金收入约为白银1170多万两,1911年,厘金收入更高达白银4318万多两。直至1931年1月才在强大压力下废除。
具体指对商人货卖的商品按1%抽税,按月征之。由于当时兵荒马乱,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也因战乱中的益蠲免措施收不上来。所以,“厘金”的抽取,保证了清政府短时期内的银两收入,可称是雪中送炭。
第一,厘金制度的产生,在当时起到了相当大的反动作用,高额厘金收人构成了财政支出中军事支出的主要来源。同治十三年,厘金收人用作军费的占73.7%;光绪元年占75.4%;光绪十年占77.6%。在军费中,90%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这对巩固和维持晚清政权的统治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第二,厘金制度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厘金名曰:“既不扰民,也不累商。”实际上是既害民又害商,百姓所用的一竹一木无不捐厘。所以,清末官 场中有“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厘局差”的俗语,以致后人称厘金是无法度可守的税制,它成为地方督抚擅自专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厘金制度的实行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制了生产的发展。19 世纪80年代的安徽芜湖“榷税日严,十里之外,民跬步不敢动。”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达2236 处之多。一种货物中间转运时间越长,流经地越多,抽取厘金越高,其达货值20%~30% ;更有甚者,某些货物抽取厘金达货值100%以上。沉重的厘捐,使得绍兴的蚕茧运不到上海,广西的米运不到广东。
第四,由于厘金制度的商税完全出自于华商,而不课以外商,使得国货商品的税率比洋货高出3~4 倍,甚至更多。在这种不公平的条件下,无疑有利于洋货占据中国市场,成为外国侵略者大肆向中国倾销商品的保护伞。对于艰难起步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则是严重的摧残。中国的盐业、瓷器、糖业、茶业等日益衰落,抽收厘金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如“外糖输入仅纳从价五分之关税,若更运入内地,则再纳与输入税半额相当之关税,即可通行无阻,一切内地税概行免除。而本国之糖则从产地运到通商港时,中途须纳经过各卡之厘金,迨由通商港输出外,复课以从价五分之输出税,若更移入他港,又须交纳各卡之厘金。历如此种种之苛捐,而欲与其外糖竞争,保持其与品质适应之廉价安可得耶”。
厘金制度的评价和启示[1]
(一)晚清厘金制度的评价
晚清时期,厘金制度的推行并不是毫无积极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厘金的实行开创了对流通中商品进行征税的先例,客观上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状况。这可以说是中国税制改革史上的进步。但是,作为一种公认的恶税,其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其正面影响。第一,厘金制度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中小商人残酷的经济勒索,对商民造成极大的危害,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第二,厘金制度的实行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抑制了生产的发展。第三,厘金制度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方面,厘金的征收,大大提高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鸦片战争之后,厘金只对中国商人经营的本国土货抽收,对洋商和洋货反而只减半征收子口税。这对于艰难起步的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无疑是严重的摧残。
(二)晚清厘金制度对当前的启示
厘金制度虽然只是我国财税史上的一个小片段,但从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启示,给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第一,税种的选择决定着该税收政策的成败与否。我国目前处于转轨期,不管是开征新税还是调整旧税,都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第二,要加大对税制运行的监控力度,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种选对了,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历史和现实均说明,离开了财税监督,税制运行必然出现负作用。一个税收制度从确立到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第三,做税收工作必须要有全局观念。唐代杨炎曾说:“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轻重系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种的设置~定要考虑税收、财政、经济、政治、社会诸方面的因素。
第四,财税改革必须不断地进行。“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改革与创新是财税进步的唯一出路。
第五,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明晰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的、协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建立在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基础上的。
第六,合并征收机构,节约征收成本。晚清厘金征收机构庞杂,这不仅增加了人们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厘金的征收成本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并行,即是此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