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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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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军令状

  军令状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倒逼或激励员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要求或引导员工做出的以离职降薪等权益减损为“罚责”的保证[1]。源于我国古代接受军令后写的保证书,表示如果不能完成任务,愿依军法治罪。

  当然,职场“军令状”往往并不以“军令状”的直接形式出现,而是穿着员工“申请书”“保证书”等外衣。“军令状”做为一种激励手段,确实能够起到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等作用。但“军令状”的使用是有法律底线的。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并不少见,如果真按如此“军法”辞退劳动者,可能涉嫌 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提醒靠立“军令状”约束劳动者不可取,劳动者也不应轻 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军令状的合法性[2]

  军令状约定看似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军令状”是员工自愿签订的,对于“不成功便离职”的条款也认可,但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该投资公司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单方发起的“军令状”,作为劳资博弈中弱势的一方,劳动者不得不签下这份“军令状”。显而易见,这份包含“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条款的“军令状”,就像某些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是擅自增加的一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者要想入职某个企业或晋升某个职位,就必须承诺完成约定的保底业绩。表面上看,这种约定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并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该案承办法官解释道,“军令状”对于保底业绩值的淘汰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简单、自行约定的,也不存在所谓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签下了该“军令状”,但仍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该“军令状”只是企业管理的一种内部规定,其中“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并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军令状的应对[2]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较多,但对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关注不够,所以某些用人单位才以“职场军令状”“末位淘汰制”等形式,随意约定“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等条件。对此,不能完全寄希望企业的自觉,还需要用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对各式“业绩军令状”进行检查、甄别,对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清理、整治。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这种“霸王条款”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军令状的案例[1]

  2004年,刘某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刘某离职前担任广州市黄埔分店店长一职。

  在接到公司催办离职的通知后,刘某继续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权被公司取消。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27万余元(15.5个月工资的两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军令状离职有违常理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首先,刘某作为工作近16年的老员工,时年已接近50岁,在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提出辞职有违常理;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关通知后,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继续打卡上班的行为与《辞职申请书》表露的离职意愿相悖;再次,刘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公司曾称其为“合格的,敢打仗、会打仗的优秀店长”,其辞职理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存疑;最后,电器公司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法院同时认为,该份《辞职申请书》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按“军法”辞退劳动者涉嫌违法

  经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激励劳动者的目的。本案中,刘某签下的《辞职申请书》从表面来看稀松平常,只有综合全案证据才会发现该《辞职申请书》有很大可能就是电器公司让其签下的变相“军令状”。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也很难对这类“军令状”说不。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靠立“军令状”不可取。劳动者不应轻易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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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鹅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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