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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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再保险(Pool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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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集团是由几个或者很多个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集团再保险就是在再保险集团中,各成员公司按照所订协定,将业务(某种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再保险集团进行分保,集团再按照所商定的份额将业务分给各成员公司,并统一办理再保险。这实际上是构成集团的各个成员公司的比例再保险和业务交换的关系。
集团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在业务的面上可扩大自留部分,自留保费也相应增加;由于业务比较集中,费用可以降低;通过枣团积累总的基金,可增强应付巨灾的力量;有利:于争取直接承保的业务。
集团再保险建立在成员公司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和统一的业务险种和范围的基础上,集团再保险具有下列功能:
1.对外增加竞争能力,
2.对内缓和竟争,
3.消化危险,
4.降低成本.
5.融合而平分危险,
6.节省保费外流,
集团再保险是增加对外竟争能力的手段。承保能力不大的公司,为对抗外来的力量雄厚、费率低廉的竞争对手通过组成集团的形式,会加强团结。一致对外,增加自身的承保能力,节省费用,进而提供低廉费率,最终增加自身的竞争能力,集团再保险对内是缓和竞争的有效工具。此处所指的竞争,只是价格竞争。建立集团再保路可以缓和竞争或抑至竞争至某种程度,可调整集团内部的业务费率。对成员公司加以约束。约束率,就是限定价格。擅自也自相残杀。在竞争激烈、损失率偏高的情况下,保险业往往自动组成集团处理分保的业务。
集团再保险还可作为保险企业自助的有效措施——消化危险。对有些特殊的业务无利可图或危险情且特殊的标的。此类业务,对象少,难以适合大数法则, 且其金额旦大,危险又集中。
市场内保险公司可以借助集团再保险的方式,各自将所承保业务投入交换,以达到符合大数法刷、消化危险的目的。.集团再保险成立后,各成员公司的共同工作,可由该集团处理,因此,各成员公司可节省各项费用和时间;同时各成员公司可以集因为后后, 扩展业务,降低费率等。
危险的融合, 平分.是集团再保险的经重要的功能. 危险的平分,就是平分保险金额。凡任何危险, 一经放入集团,即可按预先的定的各成员公司份额分配。 此举就是危险的平均化,即平分了保险金额。均等不是绝对的,而是指各成员公司本身所承受的责任额,每次可以均等或理可能地接近均等。
危险的平分不但是金额的平均,而且还有种类的平均。 例如某保险公司时于某类危险,未能收集足够的数量以达到平均分散,此时可借助集团,吸取其他保险人所投入的同类危险,以增加危险单位数量, 来调整本身业务的平衡。 结果这个公司, 对于某类危险,最终在取相当数量, 得以适用大数法则。此种办法对于新险种最有效, 因为新险种开办初期,缺乏该项保险的经验和损失统计,对于费率,承保条件制定得是否合理,尚不得知,此时由许多保险人联合参与,便可减轻此项风险,同时还可以集中大量业务数据,便于巩固和开发新险种。
在外汇短缺的国家,为节约因再保险造成的外汇保费支出,可以利用集团再保险的做法,扩大国内自留额,增加自留保费,节省保费的支出。
总之,保险业、再保险业要扩大承保能力,充分消除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方面的巨额或大量危险,建立集团再保险是积极可行的做法。
对于成员公司放人集团的业务,其费率、承保条件,保费、币别等,都要与与原承保、业务一致,且按约定的成份放人集团内,自始至终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好的业务不能私吞。在实际操作中,放进集团的每一笔业务,大多数不是百分之百,而是成员公司先自留若干,余额放入集团。并且规定自留部分,不得安排再保险,也不得与他人共保,否则,该成员公司对业务将不加选择,甚至将不良业务放进,危害其他成员公司,自己贪图再保险手续费,将自留的责任,又转嫁他人。
集团接受的业务,其金额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常常对每一危险,要以最高额度限制,目的在于平分集团内的责任额,避免成员公司负担责任过大。
集团内部将成员公司放进的业务,按其参与的成份分配。有两个方法,一是原承保的成员公司参与分配,即将业务投入后,在分回原业务的一部分;另一个是原承保的成员公司吧参与分配,有其他成员分配。前者方法,其保费、赔款的计算、分摊、帐单的编制等操作比较方便。但原承保公司已有自留,再予分回一部分,造成重复危险;后者方法虽可免于重复承保责任,但其计算等工作,较为复杂。
为鼓励成员公司能谨慎核保,选择良好业务,使集团的总收支产生盈余,往往要有盈余手续费的规定。年终,对于成员公司分别计算其所放进集团的业务收支,如其保费大于赔款,可从差额中提取若干成分为盈余,给付该成员公司。集团的总收支出现亏损,而某成员公司所提供的业务产生盈余,则改成员公司仍可从其他成员公司获取盈余。盈余手续费可采取一定百分比,或梯形百分比(Sliding scale),由成员公司事先约定。
为防止成员公司不能摊负巨额赔款,集团还可采用再保险的保费准备金制度。
集团再保险所接受的危险,加以融合后分与各成员公司。为了防止危险过分集中,保证经营的稳定,可由集团本身购买再保险予以保障。
集团再保险的运作不但具有再保险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功能,而且还具有其他的特点:
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再保险业务转分与其他的若干保险人,这仅仅是将该特定的再保险责任转嫁而已。但集团再保险,则是先将成员公司放进的危险予以融合后,再转分出来,就是说各成员公司对于所转分的危险已经参与,即利害关系一致,这种横向的经济共同利害关系是转分保没有的。
除此之外,集团再保险还具有再保险的互惠机制。成员公司将承担的危险放入集团后,从集团分得若干成份回来。这一出一进可以看出,成员公司为原保险人,同时又是再保险人,因此集团内的合同,同时具有再保险与转分保的内容,这本身就是一种互惠的机制在起作用,使各成员公司享受互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