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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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Compulsory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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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1、破产。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