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农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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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加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1]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种类[1]
从现有的“公司加农户”模式来看,主要是以主体间权责利关系为依据的一种契约联接模式,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联接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
1.纯粹市场契约型
纯粹市场契约型,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为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提供稳定的销售保证,契约内容多限定在价格方面,契约双方的经济利益完全独立。对于价格波动小、市场需求稳定、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农产品生产,这种形式较为有效。但对产量、质量信息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农产品来说,这种契约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并不具备现实意义。
2.准市场契约型
准市场契约型,是指公司与农户通过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种相对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实现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公司发挥单个农户所不具有的农产品加工增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能力,农户发挥在农业生产环节独特的优势,其结果是公司可以确保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和适宜的价格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农户可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较为稳定的价格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并在信息、技术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得到优惠的服务,双方保持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这种契约形式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分户经营的特点,成为目前“公司加农户”的主导形式。
3.一体化契约型
一体化契约型,是指公司与农户通过要素(劳动、资本、土地等)的联接将农户的生产活动内化为公司的经营车间,农户成为公司控制下的“生产车问”中的一份子,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或在公司劳动的工资或二者兼而有之I公司取得的是规模经济效益。这种组织模式是对市场契约的完全替代。然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决定对其计量与监督成本的高昂.我国的农村现状又使得土地与农户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这就导致了一体化契约模式很难付诸实践。由于目前,“准市场契约型”是。公司加农户”广泛采用的形式,因此,本文通过重点分析该契约形式的实际运行过程,探讨“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